企业新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月补贴2188元
企业新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月补贴218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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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单位)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的条件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先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手续,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含补缴),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享受补贴范围的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信息为准。 目前: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2188元/人、月。(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下列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6、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城镇登记失业的成年后孤儿。 三、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前置备案管理。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到企业(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手续。 四、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标准: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确定。 期限:经批准初次享受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批准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五、补贴的申报时段规定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对企业(单位)未按规定提前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手续的,不予受理补贴申报。 |